发布日期:2026-02-18 11:03 浏览次数:次

在商业活动中,商标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当面临商标侵权指控时,了解相关的抗辩事由以及诉讼管辖问题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下面我们将详细探讨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和诉讼管辖问题。
合理使用抗辩是商标侵权中常见的抗辩事由之一。它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而是为了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数量等,这种使用属于正当合理的行为。例如,在销售苹果手机的过程中,商家在宣传中提及“苹果”是为了说明所售商品的品牌,并非是在使用“苹果”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来源。合理使用抗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并且是为了实现正当的商业目的。其次,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不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合理使用抗辩为商家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词汇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避免了因过度保护商标权而限制了市场的正常竞争。
在先使用抗辩也是一种重要的抗辩事由。如果在他人注册商标之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那么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某小作坊在多年前就开始使用“美味糕点”作为自己糕点的标识,在他人将“美味糕点”注册为商标后,该小作坊可以基于在先使用抗辩,在原有生产规模和销售区域内继续使用该标识。在先使用抗辩的成立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一是使用行为必须先于商标注册日期;二是使用必须是善意的,即没有恶意抢注或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三是该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一抗辩事由保护了那些在先投入市场并建立了一定商誉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权利用尽抗辩是基于商标权的一次用尽原则。当商标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人将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对该商品的商标权已经用尽,他人在合法取得该商品后,再进行销售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比如,一家服装品牌商将带有其商标的服装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这些服装转售给消费者,这种转售行为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权利用尽抗辩的意义在于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避免商标权人对商品的后续流通进行过度控制,从而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但是,权利用尽抗辩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了改变或损坏,再销售时可能会影响商标的声誉,此时就不能适用权利用尽抗辩。
商标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是确定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受理案件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地方,比如侵权商品的生产地、销售地等。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则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地域管辖对于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非常重要,它关系到诉讼的便利性、成本以及可能获得的司法资源等因素。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除了地域管辖,商标侵权诉讼还涉及级别管辖问题。一般来说,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商标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专业知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水平和专业能力上更有保障。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有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保证商标侵权案件能够得到公正、专业的审理。当事人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向哪个级别的法院提起诉讼。正确的级别管辖选择能够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管辖错误而导致的诉讼程序延误和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