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1-31 11:05 浏览次数:次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受到商标法的严格保护。在商业活动中,准确把握商标法中追究商标侵权的标准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商标所有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商标法中追究商标侵权的标准。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础。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例如,在文字商标方面,若两个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包括字体、读音、含义等都一致,那么就可认定为相同商标。像“可口可乐”商标,如果市场上出现另一个完全相同文字表述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就极有可能构成侵权。
而商标近似则相对复杂。它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比如“娃哈哈”与“哇哈哈”,在读音和字形上非常相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在判定商标近似时,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和主要部分,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角度出发进行判断。
除了商标本身的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也是追究商标侵权的重要考量因素。商品或服务类似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或服务。例如,化妆品和护肤品,它们在功能上都与皮肤护理相关,生产部门和销售渠道也有很大的重合度,消费对象基本一致,所以通常会被认为是类似商品。
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不能仅仅依据商品或服务的分类表。虽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判断的重要参考,但实际情况中,还需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新兴的商品或服务可能无法准确对应到分类表中的某一项。此时,就需要考虑其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在实际使用中的关联程度。例如,智能手表原本在传统分类中可能与手表归为一类,但由于其具备了很多手机的功能,在判断其与手机是否类似时,就需要考虑其在市场上的实际用途和消费者的认知。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要素之一。即使商标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和商品或服务类似,但如果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也不一定构成侵权。混淆包括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直接混淆是指消费者将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例如,消费者看到一个与知名品牌商标近似的商品,以为是该知名品牌的产品而进行购买。
间接混淆则是指消费者虽然没有直接将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但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如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关系。认定混淆可能性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使用方式、市场实际情况等。对于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消费者对其识别度较高,即使被控侵权商标与该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也可能会因为其知名度而导致混淆。例如,苹果公司的“Apple”商标,由于其极高的知名度,市场上出现与之近似的商标用于电子产品时,消费者很容易产生混淆。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主观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仍然实施该行为。例如,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模仿知名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种行为就属于故意侵权。对于故意侵权的行为,法律通常会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过失则是指侵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虽然意识到了但轻信可以避免。例如,一些企业在进行商标设计和使用时,没有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导致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种情况可能构成过失侵权。在判断主观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市场经验、注意义务等因素。对于规模较大、市场经验丰富的企业,其注意义务相对较高,在使用商标时应更加谨慎。
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会给商标所有者带来损害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等。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导致商标所有者的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等。例如,假冒商品的出现会抢占正品的市场份额,使商标所有者的销售收入受到影响。商誉损失则是指侵权行为对商标所有者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造成的损害。例如,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的商品,会对该商标的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印象,影响其未来的购买意愿。
在追究商标侵权责任时,需要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后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市场竞争、自身经营不善等,那么就不能将责任归咎于侵权行为。在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消费者反馈等,以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只有在确定了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商标所有者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