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2-30 15:00 浏览次数:次

商标侵权是违反商标法的常见行为之一。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况。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标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进货渠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交易方式等。如果销售者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明知”。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般包括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通常是上述数量、数额的三倍以上。单位犯此罪的,同样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罚。
除了上述常见的商标违法行为外,还有其他违反商标法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处罚。例如,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